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更㈥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㈥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㈥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⑴宗淑媛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六次(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號)發回更審,被上訴人復為附帶上訴,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張世展~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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