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三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重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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