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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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吳義聖 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1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二張(存單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合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以同額之現金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裁全字第38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存單號碼為0000000號、0000000號供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190號提存事件提存,嗣因前開定存單到期,急需領回辦理兌付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請准以同額現金代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85號、93年度執全字第390號、93年度存字第190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