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李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