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前鋒西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祥瑞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甲○○
樓之2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9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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