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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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 告 台灣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素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一四四之三號為原告
「甲○○○」所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一。依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召開之
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大樓分別以「辦公室樓層住戶」、「
店面住戶」、「地下一樓」、「地下室二樓」而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