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原告 呂建進

被告 王冠勤

王品薇

王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勤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03,059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0,000,000元+如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8日止計算之利息共計6,303,058.60元=56,303,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52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仍應補繳50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終止日(民國,即起訴日前一日)

利率

利息金額

(新臺幣)

1

10,000,000元

111/01/12

113/02/18

6%

1,262,295.08元

2

15,000,000元

110/11/09

113/02/18

6%

2,051,176.73元

3

15,000,000元

110/10/16

113/02/18

6%

2,110,354.82元

4

10,000,000元

111/09/02

113/02/18

6%

879,231.98元

合計

50,000,000元

6,303,058.6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