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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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原告 呂建進
被告 王冠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勤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03,059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0,000,000元+如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8日止計算之利息共計6,303,058.60元=56,303,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52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仍應補繳50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終止日(民國,即起訴日前一日)
利率
利息金額
(新臺幣)
1
10,000,000元
111/01/12
113/02/18
6%
1,262,295.08元
2
15,000,000元
110/11/09
113/02/18
6%
2,051,176.73元
3
15,000,000元
110/10/16
113/02/18
6%
2,110,354.82元
4
10,000,000元
111/09/02
113/02/18
6%
879,231.98元
合計
50,000,000元
6,303,05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