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О七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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