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請人 鄭献成 送達代收人 林崑地 律師相對人凃文書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鄭献成住嘉義縣○○鄉○○村○○路二十三之十一號」、「相對人涂文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鄭献成住嘉義縣○○鄉○○路○○○號」、「相對人凃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