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七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七一號),本院因被告之聲請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九十年間某月至甲○○與其妻 劉美惠 共同開設位於嘉義市○○路○○○號經營「馨寶銀樓」(名義負責人為劉美惠)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多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提早至銀樓開門營業,四下無人之機會,竊取該銀樓如附表所示之飾品多次,得手後將之變賣入己。嗣甲○○因多次損失,在店內裝設攝影機,檢視後始發覺上情。
二、本件犯罪事實部分,原起訴書對於被告所竊得之物,列有數量不詳部分,惟檢察官業已當庭確認起訴被告竊盜之犯行如附表所示,原起訴書所列數量不詳部分,業經確認,本院自以公訴人當庭所確認者為起訴之範圍。
三、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告訴人甲○○、被害人劉美惠之指訴。
(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證人簡 劉瓊儒李焜濃劉紘愷 之證詞。
(五)金飾來源、買入紀錄。
(六)嘉義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馨寶銀樓盤點明細、過帳表。
二、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悟,且業已賠償告訴人甲○○、被害人劉美惠新臺幣一百萬元,獲致該二人諒解,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稽,加以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甫生產,尚有幼子待照顧,有德珍婦產科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查,此次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之偵查審判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加以檢察官到庭亦對被告請求本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之求刑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至於公訴人併案審理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五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三號部分,因被告係被害人劉美惠堂兄之女,二人為五親等之旁系血親,而公訴人所移送併辦者,與前開起訴部分,係同一犯罪事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被告對被害人劉美惠所犯之竊盜部分為告訴乃論,而被害人劉美惠業已撤回告訴,已如前述,則前開移送併辦之案件,本院無從加以審判,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被告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竊得財物│數量│├──┼────────┼──────────┼────────────┤│一│九十二年五月中旬│黃金項鍊│一條││││││├──┼────────┼──────────┼────────────┤│二│九十二年五月下旬│花紋金戒指│一只││││││├──┼────────┼──────────┼────────────┤│三│九十二年七月初│紅貓眼石金戒指│一只││││││├──┼────────┼──────────┼────────────┤│四│九十二年七月中旬│綠寶石金戒指│一只││││││├──┼────────┼──────────┼────────────┤│五│九十二年七月二十│福祿壽金戒指│一只│││日左右│││├──┼────────┼──────────┼────────────┤│六│九十二年十月中旬│白K金手鍊│一條││││││├──┼────────┼──────────┼────────────┤│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鑽石墜子│一個│││日上午十時三十八│││││分│││├──┼────────┼──────────┼────────────┤│八│九十一年某月起至│黃金項鍊│三十六條│││九十二年三月間│││├──┼────────┼──────────┼────────────┤│九│同上│黃金手鍊│十三條│├──┼────────┼──────────┼────────────┤│十│同上│黃金手鐲│一副│├──┼────────┼──────────┼────────────┤│十一│同上│黃金墜子│二十四個│├──┼────────┼──────────┼────────────┤│十二│同上│黃金耳環│二副│├──┼────────┼──────────┼────────────┤│十三│同上│黃金女戒│八只│├──┼────────┼──────────┼────────────┤│十四│同上│黃金戒指│三十六│├──┼────────┼──────────┼────────────┤│十五│同上│黃金腳鍊│一條│├──┼────────┼──────────┼────────────┤│十六│同上│黃金元寶│十一個│├──┼────────┼──────────┼────────────┤│十七│同上│鑽石墜子│十個│├──┼────────┼──────────┼────────────┤│十八│同上│鑽石女戒│三只│├──┼────────┼──────────┼────────────┤│十九│同上│鑽石戒指│十三只│├──┼────────┼──────────┼────────────┤│二十│同上│K金項鍊│二條│├──┼────────┼──────────┼────────────┤│二一│同上│珍珠項鍊│二條│├──┼────────┼──────────┼────────────┤│二二│九十二年三月至同│黃金合成寶石戒指│一只│││年十一月五日間│││├──┼────────┼──────────┼────────────┤│二三│同上│黃金戒指│十七只│├──┼────────┼──────────┼────────────┤│二四│同上│黃金手鍊│八條│├──┼────────┼──────────┼────────────┤│二五│同上│黃金項鍊│二十九條│├──┼────────┼──────────┼────────────┤│二六│同上│黃金墜子│二十三個│├──┼────────┼──────────┼────────────┤│二七│同上│黃金元寶│十五個│├──┼────────┼──────────┼────────────┤│二八│同上│白K金藍寶石戒指│一只││││││├──┼────────┼──────────┼────────────┤│二九│同上│白鋼項鍊│一條│├──┼────────┼──────────┼────────────┤│三十│同上│白K金墜子│一個│├──┼────────┼──────────┼────────────┤│三一│同上│白K金鑽石墜子│二個││││││├──┼────────┼──────────┼────────────┤│三二│同上│白K金鑽石戒指│四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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