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案。
二、按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本院訊問被告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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