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富比特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即啟富糢胚有限公司)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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