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
欣德營造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岳樺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六十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為被告欣德營造有限公司所僱用,為從事電信管線工程業務之
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在臺南縣玉井鄉三埔村台三線三百八十八公里處之公路上施工時,原應注意隨時在尚未完工之工作地點設置完善警示設施,以儘可能防止用路人發生交通事故,惟於施工之路面僅以碎石級配初步回填,未舖設柏油,亦未為完善之警示設施,以致原告騎機車行經上開路段時,因無法注意施工及路面之異常情形,致人車滑倒,因而受有左側肱股骨折及右內踝骨骨折等嚴重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及僱用人欣德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用、所受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精神慰藉金共三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㈢證據:提出原告受傷醫療之相片二張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諭知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