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所為之98年度交簡字第1339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5月18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至遲應於98年5月28日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其遲至98年6月23日始具狀上訴到院,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