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
2、3、4、5、6、7所列業已減刑之罪所減得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4、5、6、7所列業已減刑之罪所減得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欣安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未執行)│有期徒刑期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徒刑5月(執畢)│刑4月(執畢)││││││├──────────┼───────────┼───────────┼───────────┤│犯罪日期年月日│93.07.01│95.2月-95.5.18、│95.10.31││││95.6.25採尿前2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3948號│922號│15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高等法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95年度上訴字第4282號│96年度訴字第861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12│96.01.10│96.05.15│├─┼────────┼───────────┼───────────┼───────────┤│確│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3095號│95年度上訴字第4282號│96年度訴字第8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04│96.03.22│96.06.04│├─┴────────┼───────────┼───────────┼───────────┤│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條項款│條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項款│條項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7月│已減刑│已減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8267號│1890號施用第一級毒品(│6501號(編號2-4減、定刑││││編號2-4減、定刑為有期│為有期徒刑10月)││││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期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期1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期10月減為有期││(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徒刑2月(執畢)│徒刑6月(執畢)│徒刑5月(執畢)││││││├──────────┼───────────┼───────────┼───────────┤│犯罪日期年月日│95.06.23│95.11.30│95.07.18││││││├──────────┼───────────┼───────────┼───────────┤│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7648號│3481號│3781號│││││││││││├─┬────────┼───────────┼───────────┼───────────┤│最│法院│高等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第820號│96年度訴字第2054號│96年度訴字第20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31│96.07.27│96.09.13│├─┼────────┼───────────┼───────────┼───────────┤│確│法院│高等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820號│96年度訴字第2054號│96年度訴字第20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31│96.08.27│96.10.22│├─┴────────┼───────────┼───────────┼───────────┤│所犯法條│條項款│條項款│條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條項款│條項款│條項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6350號(編號2-4減、定│9872號│12029號(編號6-7定刑為│││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刑5月(執畢)││││││││├──────────┼───────────┼───────────┼───────────┤│犯罪日期年月日│95.09.01││││││││├──────────┼───────────┼───────────┼───────────┤│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3781號│││││││││││││├─┬────────┼───────────┼───────────┼───────────┤│最│法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13│││├─┼────────┼───────────┼───────────┼───────────┤│確│法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2│││├─┴────────┼───────────┼───────────┼───────────┤│所犯法條│條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條項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已減刑││││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029號(編號6-7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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