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執聲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4.18-97.04.26│97.07.05-97.07.23│97.07.09-97.08.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4728號│25674號│256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2612號│97年度上易字第785、│97年度上易字第785、│││││793號│79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8│98.07.15│98.07.15│├─┼─────────┼──────────┼──────────┼──────────┤│確│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2612號│97年度上易字第785、│97年度上易字第785、│││││793號│7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22│98.08.21│98.08.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818號│11128號│1112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6.30-97.07.01│97.07.01-97.07.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674號│2567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85、│97年度上易字第785、│││││793號│79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15│98.07.15││├─┼─────────┼──────────┼──────────┼──────────┤│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85、│97年度上易字第785、│││││793號│7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1│98.08.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128號│11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