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圍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樺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6月10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雅惠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