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064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肆拾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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