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調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宜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湯吉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之正確送達地址,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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