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宜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湯吉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之正確送達地址,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