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光弘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4年3月25日│350,000元│GC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