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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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4年1月3日│7,536元│AA0000000││││司 丁其輝 ││││││├──┼─────────┼─────────┼───────────┼─────────┼────────┼──┤│002│水牛圖書出版事業有│聯邦商業銀行東門分│94年1月20日│5,047元│WT0000000││││限公司 彭誠晃 │行│││││├──┼─────────┼─────────┼───────────┼─────────┼────────┼──┤│003│懷真祝福有限公司宋│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3年12月31日│14,236元│PC0000000││││曉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