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呂維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將其羈押,其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及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分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續行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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