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具保人 高政德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政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經具保人高政德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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