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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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贓物案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玉簡字第十一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乙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本院九十一年度玉簡字第十一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號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檢察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