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邱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
點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7日,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簽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
款期間7年,以每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約定
借款利息按定儲指數利率1.07%加年利率1.93%計算(借款及
遲延時均合計為3%),遲延履行時,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即0.3%),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即0.6%)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至107年5月10日,迄今尚欠本金24萬
0293元及自107年5月10日後依約定計算之利息,暨107年6月
11日依約定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貸款契約書第14條)。爰本於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
還收息記錄查詢表等件為證。信用貸款契約書部分,經核與
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
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2,800元(含裁判費2,650元、公示送達登報
費15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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