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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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黃怡靜
       王峻偉
被   告  江谷
       莊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江谷棻 與莊盈潔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五年
三月一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二十二日完成移轉所
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莊盈潔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
夫妻贈與為原因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105年內湖字第043100號)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江谷棻前積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合庫銀行)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246,607元暨
利息、違約金,經合庫銀行將債權讓與原告,原告業已取得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嗣
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因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核發債權憑證在
案(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863號執行事件)。查,被告江
谷棻上述債務於94年間即已發生,詎其竟於105年3月1日將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
其配偶即被告莊盈潔,並於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05
年3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所105年內湖字第000000
號收件,下稱系爭移轉登記),該無償之夫妻贈與行為,顯
有害於原告上述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
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移轉移轉登
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5年
度促字第459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7年度司執
字第47863號債權憑證(以上為影本)、系爭不動產之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等為證;且有臺北市中山地
政事務所107年6月20日北市中地籍字第1076004005號函檢送
之系爭移轉登記案卷影本存卷足佐。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審酌,依上述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
條第1項撤銷權之行使,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
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
4條第4項前段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江谷棻對原告負有上述債
務,於上述債務發生後,於105年3月1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
其配偶即被告莊盈潔,並於同年月22日完成物權移轉行為辦
妥移轉登記,係屬無償之法律行為。又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為
一切債務之擔保,而本件被告江谷棻為原告之債務人,除已
移轉之系爭不動產外,並無其他積極財產可供原告執行受償
,亦有原告提出上述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足參。是被告江谷
棻將系爭不動產無償移轉登記予被告莊盈潔,顯然造成其積
極財產減少,償債能力受影響,自有使原告之債權受償困難
之虞。準此,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
銷系爭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㈠
被告江谷棻與莊盈潔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5年3月1日所為
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月22日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
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被告莊盈潔應將系爭不動產經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105年3月22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105年內湖字第043100號)予以塗銷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65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
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坐落區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臺北市內湖區│323地號│1,685平方公尺│10000分之159│
│康寧段二小段││││
└───────┴─────┴───────┴──────┘
二、建物部分
┌────┬────────────┬──────┐
│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
├────┼────────────┼──────┤
│207建號│臺北市○○區○○路三段│全部│
││60巷12弄44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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