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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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培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陳麗玲~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