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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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六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周舒雁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劉以全~B法官周舒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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