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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