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李初東 律師複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送達代收人辛○○住台北市○○路○號八樓八0六室被告己○○住台北縣○○鄉○○路○段○○○號被告戊○○被告丙○○住台北縣○○鄉○○路○○巷○○號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鄉○○路十九之一號被告甲○○住台北縣○○鄉○○路○○號之二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複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鄉○○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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