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社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己○○
黃登洲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丙○○
參加人山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折疊床之構造」新型專利,另有數件被舉發案,現分別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審理中,此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在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記明筆錄,及被告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智專三(一)○二○○八字第○九○三一○○○三七二號函附卷可稽,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各案之裁判,對本件判決結果有影響,自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在各該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雅香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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