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徐華民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華民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張龍柱 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辭卸董事長職務,有辭職書附卷可稽,由董事徐華民暫行代其執行職務,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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