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法官江國華
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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