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得利通交通│華南商業銀│97年7月20日│39,362元│0000000││││有限公司│行北 蘆洲 分││││││││行│││││├───┼─────┼─────┼──────┼─────┼─────┼──┤│002│得利通交通│台灣中小企│97年6月20日│41,120元│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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