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志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27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628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中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22日20時4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一)警員 黃裕翔 之職務報告。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次按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
,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
查被移送人於上開酒後時、地,見被害人 曹俊傑 在該處講話
大聲,便出拳毆打被害人胸口後離去,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處如
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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