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8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周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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