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仁
王心妤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與訴外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之本院90年度重
訴字第202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攸關原告之履約保證金責任為由,於民國93年3月5日
裁定在該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雖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然就
原告對訴外人之之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4,608,250元部分,
兩造並未上訴而確定,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
上更(二)字第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193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
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聲請撤銷原停止訴
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被告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吳東亮,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