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志民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