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期滿未據撤銷,以執行完畢論。緣甲○○係乙○○之夫,..致乙○○受有..傷害(業於偵查中撤回告訴),違反法院所為上開裁定。」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