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許惠清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麗君京城商業銀行博愛分│96年4月8日│73,700元│0000000│││││行│││││├──┼─────────┼─────────┼───────────┼────────┼────────┼──┤│002│陳麗君│京城商業銀行博愛分│96年3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