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7號聲請人 蔡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受監護宣告之人 蔡王桂媛 列為本件相對人。
二、被繼承人 蔡庭鏗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家事聲請狀之聲請事項須載明:選任 鄒夢婷 為受監護宣告人蔡王桂媛「辦理被繼承人蔡庭鏗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四、家事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貴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74號裁定『蔡淳仁』…為受監護宣告人…」,若有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五、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且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蔡庭鏗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六、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蔡王桂媛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請一併提出金(價)額計算書,以釋明相對人蔡王桂媛分得部分未低於法定應繼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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