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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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55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張宇君
被   告  翁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
邦銀行)借款,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聯邦銀行借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15,987元及及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95年3月20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嗣聯邦銀行將前揭對被
告之債權及其利息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暨綜合約定條款、國民現金貸款融
資查詢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
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987元及自95年2月
21日起至95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
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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