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緝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麗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宜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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