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壢簡字第227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胥將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茲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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