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1號具保人乙○○即抗告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抗告部分:㈠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4月14日已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應該不需沒收保證金等語。
㈢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95年4月14日入臺灣桃園監獄執
行,並於同年月20日繳清易科罰金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緝字第620號全卷查閱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並遭通緝,但現既已於95年4月14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20日繳清易科罰金,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是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容有未洽,具保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聲請案件部分:㈠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㈡本件被告甲○○已於95年4月14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20
日繳清易科罰金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因逃匿並遭通緝,但現既已於95年4月14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20日繳清易科罰金,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更正原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