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宏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01│信東生技股│台灣銀行桃園分行│260,133元│AN0000000│94年9月10日│││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