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朱耀昇 被告 黃淑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