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2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491號),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廼伶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俊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俊憲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3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24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11月16日停止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
675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2年1月14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
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3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8月
4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里00鄰○○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8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供其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289公克)。
三、附記事項:黃俊憲前㈠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22號裁定減刑,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於已減刑之㈡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㈢於96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2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㈢㈣㈤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入監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之刑期接續執行,於99年6月15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內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經撤銷前揭假釋,尚餘殘刑2月5日。㈥於9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㈦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14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㈥㈦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3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與上開殘刑2月5日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20日假釋出監,原應於101年12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假釋應予撤銷,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成立累犯,並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