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八)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一一五號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秋合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丙○○、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