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十一)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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